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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巨额经费从何而来?来源有这五个方面

2016-11-24 16:13:52 来源:长春日报

在圆明园银库经营所得中,除去粜米所得的银两具有偶然性以外,地租、房地租、荷租、苇租和发商生息等具有稳定性。这些经营所得,一般用作圆明园维修和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山海关、淮关等税关上缴的盈余银

清代内务府把持山海关、淮关等榷关,将税收盈余银作为内务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盈余银是相对于正项银而言,属于多征的部分税银。内务府控制的山海关、左翼关、右翼关、张家口和杀虎口等关税的盈余银主要上缴给圆明园银库。山海关关税是一种口岸税,征税范围包括奉天、直隶北部各边口岸和奉天沿海各海口,约40多个陆海口岸,税务监督往往由皇帝宠臣担任。乾隆年间,山海关关税中,每年有5万多两盈余银上缴圆明园银库。

淮关是清代设立在淮安的榷关,这里是黄河、运河和淮河的交汇处,税源充足。淮关的盈余银一贯是“尽收尽解”,全部上缴。淮关每年从盈余银中提存办公银1万两,扣除固定的养廉银和饭食银共892.8两外,余下的9107.2两银全部上缴圆明园银库,自乾隆初年至咸丰九年(1859年),此数额一直没有变化。除去解送余存办公银以外,嘉庆、道光年间,淮关大多数年份还同时解送5000两养廉银,并且成为惯例。

第四,两淮、长芦等盐政缴纳的盈余银

在清代,两淮和长芦盐政均向圆明园解送了大量银两。仅扬州盐商就先后8次交纳盈余银给圆明园,每次数目均可观,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交圆明园银8万两,次年,交圆明园银10万两。乾隆年间,长芦盐政每年向圆明园缴纳数量不等的盈余银,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向圆明园上缴盈余银25250.1两,次年缴纳盈余银25759.2两。嘉庆年间,长芦盐政除向圆明园缴纳6400两~9000两的各项盈余银外,还有数额固定的养廉银。缴纳办法是每年解交当年的养廉银和上年的各项盈余银,数额一般在两万四五千两左右。道光年间,长芦盐政每年仍然解送养廉银17120两,还有盈余银七八千两,均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如道光五年(1825年)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道光四年养廉银17120两和道光三年盈余银7729.939两,共24849.939两给圆明园银库。

另外,各地盐商每年自愿向圆明园缴纳5000两~7000两不等的当规银,此为清朝陋规之一,并在嘉庆、道光和咸丰时期形成惯例。嘉庆和道光中期以前,山东盐商当规银上缴数额一般在4000两以上,在道光后期和咸丰年间,则减少到4000两以下,甚至1000余两。

前述榷关和盐政之所以乐意向圆明园银库缴纳银子,目的是博得皇帝的好感,然后借助皇权的威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第五,罚金、没官和商人与官员捐献

罚金是将有过失官员的养廉银和俸禄扣下不发;没官即把犯罪官员的家产全部“入官”。这些罚没银两先交给内务府,再由内务府奏请皇帝批准,转交圆明园银库。乾隆五年(1740年),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家的总管安图,被抄没入官,在其宅内刨出白银200万两,官房内刨得白银102315两,其中的40132两拨给圆明园。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两淮盐政征瑞被罚6万两养廉银,上缴圆明园银库。

乾隆十二年(1747年)到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皇帝建造了长春园西洋楼,仿照无锡寄畅园改建了廓然大公,耗费了大量银两,于是,盐商们纷纷捐银助工,如乾隆十二年六月,署理两淮盐政吉庆奏称,两淮盐商程可正等情愿捐银16万两,交圆明园处查收。乾隆二十年(1755年),程可正又向圆明园捐银25万两。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九月,两淮盐商黄源德等向圆明园银库捐银30万两。乾隆二十五年,黄源德等又将10万两银捐给圆明园银库。

同治年间重修圆明园时,曾经发动官员捐献银两,但效果不佳。自同治十二年(1873)十月,内务府奏请皇帝通饬在京王公大臣竭力捐输,备修复圆明园之用度以来,至十三年四月,捐献额度不足30万两。

可见,圆明园经费来源是多元的,并非由国库拨付,它有自己的经费筹措办法。其中榷关和盐政缴纳的盈余银、养廉银和办公银等是主要来源,其次是盐商的捐献和发商生息所得。大致而言,在嘉庆朝以前,圆明园的经费筹措渠道多、数额大,以后则越来越困难,这与清朝的财政状况日益严峻密切相关。

(摘编自《北京日报》赵连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