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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3亿票据诉讼推责萝卜章 屡曝处罚

2017-07-31 09:30: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件

:2017年1月,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起诉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请求偿付贴现利息13,544,555.31元,利息3,450,780.98元,合计16,995,336.29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件

:2017年1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请求赔偿损失7,705,766.37元,并按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件

:2017年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请求支付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1月4日期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2016年11月5日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鄂尔多斯农商行案件

:2016年1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寄发的诉讼资料,根据起诉状,鄂尔多斯农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5月签署的三份《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无效。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过《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件

:2016年11月,宣汉村镇银行作为第三人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料,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追加宣汉村镇银行为第三人,其请求为赔偿票据买卖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21,311.10元,支付未清偿票据款违约金11,195,100元。2016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应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农商行与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宣汉村镇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江阴银行表示,根据上述未决诉讼的司法文书统计,截至起诉时上述诉讼涉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4,713万元,占改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比例为3.85%、占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截至目前,宣汉村镇银行未与原告从事任何票据回购业务,亦无因此存在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恒丰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恒丰银行的实际损失金额。

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曾就萝卜章案“互怼”

今年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

江阴银行公告指出,宣汉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公告还提到,“此案与该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

3月1日,恒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江阴银行2月28日公告中提到的“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提出了五点声明。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声明指出,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援引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兴贤观点称,随着我国商业的发展,票据作为商业支付的越来越多,票据诈骗也随之而来。银行机构最值得关注,需要密切防范的便是银行内外勾结的诈骗手段。同时,相对于伪造签字,此类伪造公章案件在防伪技术方面必须进一步提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技术等手段,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

江阴银行及子公司共受罚6次 罚款金额238万元

江阴银行的上述公告显示,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238万元,具体如下:

2014年12月8日,无锡银监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监罚[2014]1号),认定江阴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为个人客户办理大额储蓄取款转存或还贷款业务时,先存后取逆程序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汇检罚[2016]6号),查明江阴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6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滁银告知字[2016]第2号),查明江阴银行在金融统计方面、反洗钱方面、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罚字[2016]9号),查明本行在反洗钱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银行账户开立或者撤销资料的行为、部分税款报解不及时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42万元罚款。

2016年5月27日,四川银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6]2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拟任董事长、拟任行长助理和前拟任行长在尚未取得行政许可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履行高管职权;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进行核销,未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贷款,无贷款核销档案资料。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4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7日,中国银监会达州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达银监罚决字[2016]4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分别在五家银行业机构(吉安农村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违规开立5个同业账户,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 100 万元人民币。

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

江阴银行前身江阴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原江阴市35家法人信用合作社和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江阴企业、自然人入股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全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之一。

2016年9月2日,江阴银行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募集资金净额9.24亿元。

2017年6月10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7]99号),同意该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该行2016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截至2016年末,不良贷款率为2.41%,而2015年底为2.17%,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

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此外,江阴银行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3.44亿元至3.8亿元,同比变动幅度为-5%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