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赔不赔?高原反应身故拒赔惹争议
2017-01-18 11:14:05 来源: 北京商报
法院判决不一
对于高原反应引发的死亡事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也不一。
新津法院一审认为,造成袁某死亡的客观事实是袁某进入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恶劣高原环境,随之发生的后果均是客观事件这个原因所引起,比如发生高原反应,并可能出现一般性头痛;或出现较为严重的情况,如呼吸困难,须立即抢救,甚至因抢救无效或不及时死亡。高原反应只是这个客观事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而这个客观事实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新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袁某家属16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二审也认为,据死者家属的陈述可知,袁某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为“未因大病住过医院”,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系因自身内在疾病所致。因而袁某的死亡符合“外来性”、“非疾病性”的定义,因而,袁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为此,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但是也有法院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驳回被保险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如上述邹某,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经告知他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住院证明书中已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大脑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死者家属未能举证邹某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反特定疾病险寥寥
事实上,针对高原反应在不在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争议已久。
蒋力建议,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在除外责任中,明确不承保高原反应引发的多种并发症。而投保人投保之时也需要如实告知出行目的地和出行原因。
蒋力表示,高原反应牵出的保险理赔案其实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保险公司要把复杂的条款简单化;保险公司应该广泛教育、普及保险知识,让民众区别保险条款中意外的含义(不包含疾病)和现实中理解的意外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也提醒,工作、旅游需要购买高原反应特定险种,这样在高原旅游过程中发生保单承保的疾病,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高原游引发的高原反应特定疾病保险鲜有保险公司参与,产品也寥寥无几。北京商报记者以游客身份致电中国人寿客服,该公司客服人员建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是针对高原地区旅游的没有登记。
2009年,人保健康险公司向保监会备案“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88元保费可获得最高总额为1万元医疗费保障。但是据相关人士表示,该产品渠道受限,只能通过业务人员和柜面去购买,且每人只限购一次,承保范围也仅限于急性高原脑水肿、肺水肿。
平安产险北分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高原反应本身不属于一般的意外和急性病,而是人的自然生理反应,所以需要投保专门扩展了该责任的保险产品,如“国内旅游-高原旅游”。
对此,蒋力表示,高原险种赔付比例高,保险公司不愿意做,如果把保费提高,消费者缺少购买热情。如果只有高原工作的那些人会买,对保险公司而言,是高发生率、高风险的产品,必亏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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