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燃气实控人两涉违法虚假出资 十年后亡羊补牢
2017-09-26 09:35: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问询 公司规范性问题引关注
在证监会发审委对火炬燃气的反馈意见中,第一条就是关于公司规范性问题。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在2003年火炬有限成立时,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对2013年各股东补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对该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在第二次出资瑕疵问题上,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实际交付出资资产的原因,建工集团置换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原认缴出资额,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足进行核查。
股东十年后亡羊补牢 九鼎系入股前夜
值得关注的是,火炬燃气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十年的时间里,均未对当初的不实出资进行补缴。而就在九鼎系入股前,几名股东才补缴了当初的出资款。
2013年11月,赵安林、秦秀丽、杨恒军三名股东向火炬燃气补缴了出资额1100万元,建工集团于2013年1月补缴了原股东田寿本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陈志龙于2013年11月补缴了原股东祝国盛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
随后在2014年4月22日,建工集团将持有的火炬有限8.00%、7.20%、4.00%、2.40%、1.80%及1.6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昆吾民乐九鼎、嘉兴九鼎一期、昭宣元盛九鼎、昭宣元泰九鼎、嘉兴元安九鼎、祥盛九鼎,股权转让价格2.1505元。
虚假出资法律风险高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主体资格要求中,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证监会还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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