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二审直播 让网民观看庭审
2017-05-31 10:07:53 来源: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二审直播 驳“暗箱操作”质疑
在检察员向证人杜建岗的发问中,杜建岗证实,案发当晚,杜志浩对苏银霞母子进行了言语及肢体侮辱。
下午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诉讼参与人分别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23份证据,证实了案件的整个过程: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环节。证据显示,案发前确已有违法讨债行为,同时案发当晚也有违法讨债、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这进一步印证了苏银霞的说法。
对于于欢持刀捅刺整个过程,并没有视频监控佐证。检察员当庭播放了处警警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辩论环节,其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辩论各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上诉人于欢的辩护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苏银霞还债还构成抢劫罪,于欢则是无限防卫。
检察员认为,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员说,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型、严重性的不法现实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也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债行为是合法的,讨债方没有殴打行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严建军之前也没有参与讨债行为。
“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法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最后,上诉人于欢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记者 姜东良 曹天健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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