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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暂行办法》加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2016-11-22 17:17:14 来源:中国贸易经济网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近日,乐清市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暂行办法》主要从救助基金的筹集、申请、垫付、一次性困难补助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一是明确基金来源。乐清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省、温州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省、温州市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标价所得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二是理清可申请情况。《暂行办法》旨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该细则所指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垫付的抢救及丧葬费用,分别为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采取的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丧葬所必须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基本服务费用;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也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以及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情形等四种情况,可由该救助基金及时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若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且因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一次性困难经济补助。

三是完善后续管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事故赔偿义务人、保险机构、交警部门等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该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