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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鼎城区落实三项措施 加强协税护税管理工作

2016-07-21 11:09:54 来源:中国贸易经济网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建安行业、股权变更等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税法规定,我区自今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股权变更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在“一体化”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上,以“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制度为抓手,实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证”的“一站式”服务;涉及房地产业、建筑业、股权变更的非税收入参照“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实行“先费后证、先费后审”办理。具体如下:

1.健全领导机构。

成立鼎城区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国税局局长、区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审计、房管、工商、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税护税工作的协调与调度。

2.强化部门职责。

强化相关部门职能作用,通过环节控制、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等手段,共同实现房地产业、建筑业及股权变更各征收管理环节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具体要求为:发改和规划部门在每一个建设项目立项后,应通过“一体化”电子政务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划核准通知)、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单位和住房容积率等信息,内容包括建设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税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等。住建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后,应通过“一体化”电子政务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含域外建筑企业设立子公司有关信息。房产部门应通过“一体化”电子政务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等信息,内容包括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国土部门应通过“一体化”电子政务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拍卖等信息。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政府财政性投资、财评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及财政监督检查涉税违纪违规情况。同时,把关财政性支付项目支付,凡未在税收征收机关依法完税的项目,一律严控政府支付。审计部门应把检查单位涉税情况于审计结案10日内,通报给税收征收机关。工商局在共享税收征收机关企业注销、股权变更等涉税信息基础上,负责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传送“三证合一”的企业变更、股权变更、企业注销等信息。国税、地税要与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衔接,组织专人定期对采集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并于每月10日前催缴补缴税款。要强化与全区项目建设主管的互通联系,澄清项目底子,安排专人负责梳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信息资料(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确保由固定投资建设项目民产生的建筑安装税收做到应收尽征。要按照部门要求对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确保只用于税收征管,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区国税局应选派人员进驻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实现原地税局所有办税服务厅上能办理除出口退税、需加盖公章等特殊业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原区国税局的所有办税服务厅增加征收相关地税税费职能,由地方税务局派人进驻国税大厅增设地税征收窗口或者委托国税窗口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区政务中心负责税收征管“一站式”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并牵头组织和会同税务、工商、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搞好协调。

3.落实三项措施。

一是信息共享。积极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工作机制,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房产、工商、政务中心等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税收征收机关传递所有涉税信息,以便其做好税源管控。二是先税后证。对于未能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常德市鼎城区税费缴纳证明单》的单位或个人,国土、房产、工商、财政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或支付任何财政性款项。三是联合办税。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互相选派税务人员进驻对方税务大厅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或由对方窗口代征相关税费。

4.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牵头,财政、税务部门配合,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由组长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解决。二是联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股)室和责任人员,开展经常性税源清查登记,进行税源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前向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互通信息。三是考核奖惩制度。量化考核,每年度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未按要求传递提供涉税信息、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对不履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制度,擅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擅自发售开具发票,导致新欠税产生或税款流失的,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