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新闻 >

科创板法律问题全息图

2020-04-14 10:47:03 来源:壹点网

自2019年3月,科创板正式推出至今整整一周年,是资本市场最大的亮点之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举措,亦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但科创板总体还是个新生儿,还在检验中,需要进一步提升、优化,也需要呵护这块“试验田”。本文将从科创板的背景、影响、面向领域、上市条件及具体规定入手,就其重点问题进行解析,对科创板自身进行探究,并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给出具体建议。

 一.科创板推出的政策背景和深远影响

(一)科创板推出的背景

1.资本市场改革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融资结构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要改变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高债务、高杠杆问题,需要解决金融体系的期限错配和资本结构错配,最重要的是需要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建立强大的资本市场,通过直接融资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

2.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国的科技产业正在发生重大变化:(1)引进创新转向自主创新;(2)从政府补贴转向市场融资,科技产业的发展将由依靠补贴等政策,转向更多依靠市场化的直接融资。

3.科创板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实验田":

以科创板为改革“试验田”,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的系列改革,可扭转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一些根本性矛盾,使中国经济逐步以资本市场为中枢而得到新的发展动能。

(二)科创板的推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科创板共受理204家企业申报,其中已发行的企业共76家,此中70家已挂牌交易,合计融资超过820亿,总市值突破8809亿,平均市值达126亿。

2.科创板所有个股的相对发行价最高平均涨幅达188%,总成交额累计1.33万亿,单只个股平均成交额达189.9亿。

(三)科创板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1.上市条件中首次提出了“市值”指标,兼顾营收、净利润、现金流等五套标准;

2.现行科创板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的上市需求,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

3.以信息披露为重点,审核理念从“真实、准确、完整”向“充分、一致、可理解”转变。(即:向重点考察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转变。)

4.市场化发行机制的建立:投资者或者市场决定最终能否成功上市发行;

5.减持制度有所突破,做到有堵有疏;退市制度更加严格,做到有进有退;

6.员工持股参与配售:激励股权累计额提升,扩充了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股票价格更为宽容;

7.允许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8.为红筹、VIE、CDR和差异表决权上市留了空间;

9.投资者从散户为主向机构为主转变。

二.科创板之面向领域与具体法律规则

(一)科创板面向的重点企业领域

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上市推荐指引》的重点推荐领域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二)科创板之具体法律规则

1.中国证监会规定

(1)《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一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1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三.科创板上市之条件、特点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之条件

科创板共有五套上市标准供选择,具体标准如下: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市值+净利润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不低于1亿。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市值+收入+研发投入标准):市值不低于15亿,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2亿,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收合计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市值+收入+现金流标准):市值不低于20亿,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亿,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市值+收入标准):市值不低于30亿,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亿。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自主标准):主要业务或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其中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二)美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之上市条件

我们的科创板,借鉴了美国的纳斯达克监管思路,在制度和创新上进行了靠拢,但是我们的科创板有自己的本土特色,监管机构也依然重视现场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两个板块仍存在区别,以下是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之具体上市条件:

1.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每年税前利润超过220万美元;三年税前利润总和超过1100万美元;社会公众股东持股市值不低于4500万美元。

2.连续12个月平均市值大于5.5亿美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大于1.1亿美元;三年现金流均为正且总和不低于2750万美元。

3.最近一年平均市值不低于8.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0.9亿美元。

4.公司市值不低于1.6亿美元;总资产不低于8000万美元;股东权益不低于5500万美元。

以上四个标准,必须满足其一,投标询价最低价不低于4美元。

综合关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有两套标准严于科创板,一套标准与科创板基本持平,一套标准低于科创板,同时科创板市场多出一套标准。如果说两个市场在指标上各有千秋,基本打平似乎也说得过去。当然,纳斯达克市场整体定位的行业门槛要较科创板市场宽松很多,这个方面就不是单纯数据指标可比的了,而科创板五套标准中实际上有两套标准跟研发有关,也是纳斯达克标准里面不关注的。

(三)科创板之上市标准

1.主体资格及运营年限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独立持续运营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科创板之发行标准:与港股主板、美股纳斯达克比较

1.企业定位

(1)科创板: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型企业;(2)港股主板:无特殊行业规定;(3)美股纳斯达克: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与科技公司。

2.发行规模

(1)科创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2)港股主板:市值100亿元以下的企业,发行股数必须占已发行股数的25%,市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发行15-25%的新股;(3)美股纳斯达克:需符合各分层市场的需要。

3.定价方式

(1)科创板:询价;(2)港股主板:询价;(3)美股纳斯达克:询价。

4.保荐跟投

(1)科创板:有;(2)港股主板:无;(3)美股纳斯达克:无。

5.投资门槛

(1)科创板:个人投资者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募基金参与;(2)港股主板:无门槛;(3)美股纳斯达克:无门槛。

(五)科创板之监管特点及上市流程

1.科创板之监管特点:

(1)管理理念明确: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价值交给市场判断,归根究底,一家企业好不好,应当交由投资者判断而不是监管机构来判断;

(2)管理方式明确:问出一家真公司,更趋国际化+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具体而言,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展开,通过一轮又一轮问询,督促申报企业和保荐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目的是要“问出一个真企业”,这套做法与纳斯达克、香港交易所等境外资本市场是一致的,也就是国际化,但仅通过问询的方式并不能全面发现企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现场督导成为了审核的重要补充,很多问题只有在现场才能真正分辨出来,即现场检查;

(3)监督规则明确: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条件明确;

(4)审核程序明确:首报与问询全披露,监管交流全透明;

(5)主体责任明确:每一句陈述、每一次反馈回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时间窗口明确:明确上市等候期的预期,科创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科创板之上市流程:

(1)科创板发行上市主要分为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负责)与发行注册(证监会负责)两大核心流程。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上交所审核通过后,上交所将审核意见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2)交易所审核过程中,首先,由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科技创新委员会突出专业性和代表性,由40-60名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根据行业划分为多个咨询小组,其成员多由上交所选聘,并可商请有关部委、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校与行业协会推荐委员人选。

此外,由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科创板上市委员会注重专业性与独立性,其人员主要由本所以外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共30—40人组成,专业上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专业人士,来源上包括市场人士和监管机构人员。

(3)各个阶段:股改阶段(约3-4个月);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约4-5个月);材料审核阶段(约4-5个月);发行及上市阶段(约1个月)。

3.科创板股改流程之重点问题

(1)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账面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在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可以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且提交上市申请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

(3)净资产以公司经审计报表账面净资产为准。

(4)通常在改制时,公司已相对规范,相关问题已解决。

四.关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股东、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

1.竞业禁止问题: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有过其他不诚信行为,是否曾在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上下游的企业任职,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的约定,其为发行人所提供的商业、技术、管理等服务是否侵犯曾任职机构(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等)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

2.技术来源问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

3.控股股东、实控人:上市后36个月不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后续减持首发前股份应保证控制权稳定;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上市后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禁售,每年减持不超过25%;

5.核心技术人员:上市后12个月和离职后半年内禁售,限售期满后4年内每年可减持最高不超过25%,且可以累积计算;

(二)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1.未盈利不得减持: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特定股东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上市起第4和第5年内,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2%;

2.遵守原减持规则:特定股东任意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股份总数1%,任意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股份总数2%;集中竞价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

3.与主板关于股东减持规定的不同之处:

(1)锁定期要求之不同:主板对关联方没有要求,而科创板规定核心技术锁定期为1年,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股东应当承诺上市后36个月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股东减持要求不同:除核心技术人员外,科创板减持要求与主板相同;

(3)股东减持方式之不同:科创板明确了非公开转让和配售的减持方式;

(4)禁止减持方式之不同:科创板明确了未盈利公司特定股东实施阶梯式减持。

(三)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1.股权激励要点

(1)扩展股权激励的比例与对象:

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2)增强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灵活性: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可以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并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增加股权激励,实施方式便利性:

取消了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实施操作。

2.股权激励的具体要求

(1)激励对象范围: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2)限制性股票类型: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3)激励价格与业绩指标: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

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科创板相对主板而言,扩大了股权激励范围;扩大了股权激励比例上限;增强了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的灵活性;增加了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

(四)关于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

1.实施注册制:科创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由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实施更为利。

2.严格限制“炒壳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的,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

3.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殓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总的来说,科创板的并购重组制度,是一种更加市场化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更加市场化,监管机构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主业。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的相关规定

1.强化行业信息披露:

科创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核心竞争优势、研发支出和在研项目等重要信息。此外,科创板强调了公司进入新行业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专项披露要求。

2.突出经营风险披露:

针对科创类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重大经营风险,提出相应的披露要求。具体包括未盈利公司的风险披露要求,业绩大幅下滑公司的风险披露要求,知识产权与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风险披露要求。

3.增加股权质押高风险情形的披露:

要求质押比例较高的股东,全面披露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质押金额的用途、自身财务状况、控股股东质押对控制权的影响等内容。此外,出现平仓风险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及面临的风险。

4.优化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中增加市值指标;未盈利企业重大交易豁免适用利润类指标;适度扩展了关联人的认定范围,并对关联交易披露和审议指标予以适当调整。

总的来说,科创板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更具弹性和差异性。

五.案例---科创板之重点问题:科技创新能力和红筹架构

(一)科技创新能力

关注科创板企业的五大依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竞争优势,成长前景,国家战略。

以下我们以江苏北人企业作为案例,结合监管机构的问询,梳理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点:

1.补充披露某具体技术的鉴定机构是否权威、该具体技术是否在行业内有代表性,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占比---此处体现对核心技术的关注。

2.要求披露公司业务发展脉络,股东创办公司时的技术来源,竞业禁止情况---此处体现对核心技术的关注。

3.要求披露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具体取得过程(高度关注非原创类、转让获得的技术的历史情况、对价支付、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合作开发、利用第三方职务发明、对第三方持续依赖的情况---此处体现对核心技术的关注。

4.补充披露核心工作人员培养周期、人员流失情况及具体原因---此处体现对研发能力的关注。

5.补充披露所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行业集中度、技术壁垒情况,结合报告期经营成果和市场占有率明确公司具体行业地位---此处体现对竞争优势的关注。

6.补充披露核心技术开发周期、推广周期、有效使用周期,披露保持技术先进性和面对技术迭代的相关措施---此处体现对竞争优势的关注。

7.要求逐条核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利用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主体避税情形及合法合规性---此处体现对成长前景的关注。

8.要求披露客户散布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与客户合作关系是否具备历史基础、与客户交易方式及定价原则---此处体现对成长前景的关注。

9.补充披露核心技术在公司产品的应用情况、相应收入、利润占比---此处体现对成长前景的关注。

(二)红筹架构

1.当前制度允许红筹架构上市---直接上市

红筹架构上市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关于红筹企业的标准,具体而言: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红筹结构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

(1)案例:华润微电子

企业之背景介绍:

华润微是一家红筹架构的控股公司,也就是说它注册在开曼,境内主要依赖无锡华润上华和重庆华微两家子公司实体运营。华润微电子是我国排名前十的半导体企业,也是唯一一家以IDM模式为主运营的半导体企业,同时,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功率器件企业。不管是从规模还是技术水平来看,公司的质地还是比较优秀的。

此公司于1999年成立,2002年被华润收购了,2003年重组后年在港股就上市了,11年私有化退市的,在H股期间几乎没有增长,平价退市的,退市市值40亿港币。

华润微电子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采用红筹架构的企业直接在境内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案例,同时,华润微电子还是A股第5家采用“绿鞋机制”发行的企业。

企业科创板上市过程中监管关注的重点问题分析:

①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居民企业身份认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财务人事决策机构、主要财产、账簿档案存放、高管在中国境内四项规定条件的,应该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但82号文也兜底性的提到了:“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②外汇资金跨境调动问题: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红筹企业在境外融资、境外融资资金的使用、股权转让、境内子公司向境外分红方面可能涉及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③境内外规则的衔接:红筹企业境内外规定的协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红筹企业境内外事项的协调设置了专门的章节予以明确,并确定了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总体原则。

(2)案例:九号机器人

①企业背景介绍:

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是注册于境外的一家企业,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是全球知名的代步、移动服务机器人制造商,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短程移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目前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及智能服务机器人,并与小米企业建立了亲密的合作关系。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禄峰、王野,两人均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获得飞行器制造专业学士学位,王获得机器人研究所工学硕士学位,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CEO,王现任公司董事兼总裁。公司11名董事中(含独立董事4名),沈南鹏董事为红杉资本全球执行合伙人。目前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共11家,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11家,境内分公司2家,参股公司1家。

②该公司的“连续3年亏损+净资产为负+VIE架构+CDR+同股不同权+认股期权”,开创科创板申报案例之先河

a.财务情况:据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该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53亿元、13.81亿元、42.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额分别为-1.576亿元、-6.273亿元、-17.99亿元,连续3年亏损。截至2018年末,公司净资产为-32.3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87.28%。

b.“VIE+CDR模式”:该公司进行A轮融资时搭建了VIE架构,由于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因此只能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其子公司。在该的VIE架构中,鼎力联合为VIE公司,和其子公司共同负责平衡车与滑板车的生产,纳恩博(北京)负责研发产品。招股说明书显示,此次,该公司拟向存托人发行不超过704.0917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拟转换为CDR的基础股票。基础股票与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进行转换,CDR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040.9167万股。本次新发行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10%。

c.差异表决权:该公司有两名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同股不同权制度(“AB股制度”)。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5票。目前,高禄峰、王野分别控制公司13.25%、15.40%比例的股份,且均为公司全部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二人股份合计为28.65%,但占公司投票权的比例为66.75%,已经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d.认股期权:认股期权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认股期权计划共授予实际控制人及员工5,562,983股B类普通股,合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的8.78%,低于10%。

③企业科创板上市过程中监管关注的重点问题分析:

九号机器人构建了VIE架构,其在招股说明书中首先披露了协议控制的使用情况、VIE协议的签署以及协议控制的相关风险。根据上交所的问询意见,可以看出在实操中相关部门对VIE架构的审核重点,包括公司的控制权、VIE架构的形成、该安排对发行人税务和财务的影响等。

a.在公司的控制权方面,重点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行动一致协议的实施、维持控制稳定的有效措施、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拟上市企业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b.在VIE架构的形成方面,上交所要求说明协议架构的构成、主要合同条款、协议架构的运行和变动、境外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架构对红筹企业的影响。

c.在公司的税务方面,要求披露额外税务负担的情况。

d.在公司的财务方面,关于财务报表的范围,根据上交所的审核问答,发行人应当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且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

对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应当在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审计范围同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致,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协议控制公司(VIE)以及协议控制公司之子公司。上交所对红筹企业的股权架构,尤其是VIE架构的主要审查目的是减小该种设置对境内投资人权益的影响,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合规性,减少经营风险。

总的来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净资产为负,采用“VIE+CDR”模式,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同时实行认股期权激励,成为科创板受理企业“VIE+CDR”模式的首例。

 六.关于企业准备科创板上市的建议

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家企业迈向卓越的里程碑,意义非凡,我们认为具有突出主业及行业地位、形成良好的规范运作体现、选择优秀的保荐机构和中介团队,是科创板申报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具有突出主业及行业地位:相比其他A股板块,科创板更加强调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主业突出,在科创板鼓励申报的行业类别和细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业地位是申报成功的核心条件。

(二)形成良好的规范运作:作为试点注册制的板块,科创板更加强调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越早规范,对在科创板顺利上市越有利。

(三)选择优秀的保荐团队与中介机构:IPO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选择经验丰富的保荐机构和中介团队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鉴于科创板特有的保荐机构跟投机制,建议优先选择资本实力雄厚的上市券商及专业的中介机构。

科创板解决了好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是中国股票市场进行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优质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未来已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兰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孙哲丹律师)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