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被罚 今年第一单
2019-01-28 08:19:46 来源: 证券日报
近日,证监会发布2019年行政处罚的首份公告,集中对4宗案件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通报。这4宗案件中,某证券从业人员再次踩中“监管红线”,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被罚60万元,此单处罚成为2019年券商从业人员被处罚“第一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两年时间里,证券从业人员赵敏控制、使用其父亲“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违法行为,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决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这是证券从业者铁的纪律。对此,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将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账户登记电话
为证券从业者手机号
赵敏于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间,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在赵敏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赵敏父亲“赵某毅”分别在东方证券和民族证券开立了证券账户。
监管机构在调查中发现,“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开户登记电话均是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下单手机号、委托交易MAC地址与赵敏手机号、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网银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赵某毅”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手机号也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与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地址高度重合。
证监会认为,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和民族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合计548万余元,并由赵敏控制使用上述“赵某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违法行为。
事实上,一直以来“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是证券业明确禁止的规定。《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违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何种权属的资金。违反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过,仍有少数证券从业人员罔顾法律禁令,贪图不正当利益,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此次2019年首单处罚,证监会对于“赵某毅”证券账户累计亏损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最终处以60万元的罚款金额。
去年28位证券从业人员
共计被罚没7200万余元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证券从业者乃至证券行业的监管与行政处罚一直十分严格。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发现,去年全年共有28位从业人员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件被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共1931.7万元,处罚金额共5281.72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7212.47万元。此外,证监会还对部分人员采取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其余证券从业人员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此,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始终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将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报见习记者 王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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