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在世界文化遗产西湖游泳挨罚 起诉景区被驳回
2017-05-04 14:05:38 来源:澎湃新闻网
因为在西湖游泳被罚款150元,杭州61岁的龚大伯将作出处罚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处罚决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3日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获悉,该院3日宣判此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在西湖里游泳时被景区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当年9月,景区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今年3月,龚大伯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景区管委会对其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龚大伯认为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他已在西湖游泳20多年。景区管委会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中“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20元~200元罚款”,而他在西湖游泳没有污染水质,也不是“擅自游泳”,并拿出1996年1月“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给市冬泳协会陈某某的回复”为证。同时,他认为管委会处罚的程序违法,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景区管委会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他们2016年5月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龚大伯申辩后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进行书面送达、9月作出处罚决定。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明确禁止在西湖擅自游泳。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于1998年8月被批准,时间上晚于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效力上高于“回复”,且2001年、2004年的两次修订均未改变“禁止擅自游泳”的规定。此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事前应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龚大伯在西湖内游泳的行为,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之列,属于条例禁止的“擅自游泳”。
对龚大伯提出的“在西湖游泳不会污染水体”,法院认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已明确将“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行为,并规定对擅自在西湖游泳的处以20元~200元罚款。景区管委员会基于这些事实,适用该项规定对原告罚款150元,在其裁量幅度范围,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提醒,西湖是自然水体,也是世界文化遗产,西湖水域资源保护需要公众共同努力,包括游泳在内的健身活动得到社会支持的前提是在法律框架内,在合适场所进行。
(原标题:在世界文化遗产西湖游泳挨罚款,杭州大伯起诉景区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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