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籍男子贩卖毒品累计达150.06克被起诉
2015-05-11 20:15:05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寿宁县法院消息(张慧娥)近日,寿宁法院受理一起陈某达贩卖毒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8日中午,张某龙电话联系陈某达以180元购买冰毒,经约定,由柳某到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旧武警中队附近与陈某达交易,陈某达交给柳某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柳某当即通过其本人的农行帐户转账180元给陈某达。之后,在张某龙家中柳某和张某龙共同将冰毒吸食。    19日下午,张某龙电话联系陈某达以150元购买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鳌阳小学附近三峰寺路口给张某龙,张某龙通过其妻子的建行账户转账150元给陈某达。之后,张某龙在其家中与柳某共同将冰毒吸食。    20日下午,张某龙电话联系陈某达欲赊账购买200元冰毒,陈某达同意,并将一粒重约0.5克至0.6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旧武警中队附近交给柳某。之后,在张某龙家中柳某与张某龙共同将冰毒吸食。    23日上午,钱某君在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某宾馆门口电话联系陈某达购买冰毒,陈某达依约将一小包冰毒送到钱某君所在位置,得款200元。之后,钱某君在某宾馆203房内将冰毒吸食。    去年11月3日晚,钱某君电话联系陈某达购买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小包冰毒送到寿宁宾馆门口交给钱某君,得款200元。之后,钱某君到某宾馆开房将冰毒吸食。12月4日晚,郑某安在家中电话联系陈某达购卖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水电小区门口交给郑某安,得款200元。    12月7日中午,陈某达从寿宁城关乘班车到厦门,经电话联系,从一个名叫“二子”(具体身份不明)的安徽人处以12000元购得一袋用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用黑色塑料袋裹好后放入随身携带的手包内。    8日8时许,陈某达乘班车返回寿宁,在寿宁县城东区福州车队附近下车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手包内一袋疑似冰毒的透明白色晶体。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达所携带的透明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陈某达所携带的透明白色晶体净重为148.06克。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数量达15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在近日内公开开庭审理。(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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