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碰瓷叫“没事你走吧”
2015-05-11 19:15:02   来自:宁德晚报    评论:0

摘要:近日,一条关于“碰瓷”新招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中广泛传播。该帖子称,如果遇到碰瓷人说“没事你走吧”,而车主就这么开车走了,则有可能变成“逃逸”而遭遇“终身吊销驾照”。
  
  这一“碰瓷”手法是否当真曾在现实中“上演”?遇到这样的情况,市民到底该不该走?据了解,目前宁德市并未发现这一“碰瓷”手法,不过市民应注意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以便民警调查当时真实情况。(宁德新闻网综合编辑)
  
  近日,一条关于“碰瓷”新招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中广泛传播,该帖子称,如果遇到碰瓷人说“没事你走吧”,而车主就这么开车走了,则有可能变成“逃逸”而遭遇“终身吊销驾照”。
  
  这一“碰瓷”手法是否当真曾在现实中“上演”?遇到这样的情况,市民到底该不该走?……带着市民的疑问,昨日,记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进行了咨询。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并未发现这一“碰瓷”手法,不过市民应注意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同时,该负责人还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解。
  
  网传:
  
  有种碰瓷叫“没事你走吧”
  
  近日,一则名为“车主们注意,有种碰瓷叫‘没事你走吧’,不小心可让你终身吊销驾照”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中热传。该消息称:“最近的碰瓷手法层出不穷,如果遇到碰瓷人叫你‘没事你走吧’,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人品爆发遇到好人,如果你不报警,有可能让你终身吊销驾照!”
  
  这则帖子中还特意说了一个网友的经历:“一个朋友今天开车碰倒了闯红灯骑自行车的人,下车将他扶起说打110吧,对方说没事你走吧。车开出四五百米后想想不对,就自己打了110报警,结果警察让他开回事发地。天哪!那人竟然已报警,说被撞,车逃逸!警察说,还好你报警了,不然等我们找到,就不是私了能解决的了!其实这样的碰瓷已经不是用钱可以解决、私了的了。如果撞人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对此,记者也随机采访了我市多位车主,不少车主听闻后纷纷表示,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过苛刻。“开车难免发生剐蹭,真遇到那样的碰瓷情况谁也预料不到,如果就因为这样被吊销驾照还不允许再考实在有些难以接受。”市民王先生说。还有一些市民则认为,不管事情是真是假,遇到这类事故还是要留个心眼:“万一碰瓷人事后报警,那真是有理也难说清了,除了吊销驾照,事故赔偿肯定也会被‘坑’一大笔钱。”
  
  解读:
  
  遇上新“碰瓷”会被吊销驾照?
  
  对于这则消息,最抢眼球的莫过于“终身吊销驾照”这六个字。那么,究竟是否如网传所说,万一遇到这样的新“碰瓷”,会被终生吊销驾照?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介绍,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其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要既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有些人发生事故后,可能有离开现场的行为,比如为了避免被受害人家属伤害而离开现场,但能够主动报警或投案,因其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有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浑然不知而未停车,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该负责人解释。
  
  提醒:
  
  驾驶员要有收集证据意识
  
  那么,万一市民遇到了网传这则消息中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呢?
  
  该负责人提醒,驾驶员一定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首先要做到的是冷静,然后查看现场,如果有伤者应当要及时救治,并且对过往车辆发出警示。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在与事故对方沟通协商之时,应与对方互换信息,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等资料。有条件的话,可以找张白纸写个协议双方签字,或者用手机拍摄记录当时情况。
  
  警方向广大车主呼吁并强调,当遇到“没事你走吧”,而对方后来又报警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任性的置之不理,一定要积极主动向民警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民警调查当时真实情况。如果采取消极态度,不配合交警调查,将丧失自己申辩的权力,有理变成没理,案件性质也因不服从交警部门调查而可能发生改变。(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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