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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幼婴身体发热 医院就诊后右下肢不能活动
2015-05-01 16:15:03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福鼎市法院消息 (韩林)日前,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陈某于2010年12月17日出生,因身体发热一天,于2011年3月10日由其母带至福鼎市某中心卫生院就诊,于2011年3月12日再次就诊并行右臀部肌肉注射“喜炎平”针。
  
  随后,患儿家属发现患儿右下肢不能活动,遂于2011年4月13日送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鼎市某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0万元。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福鼎市某中心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补偿款合计380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陈某父母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其子于2011年3月10日到卫生院就诊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向卫生院主张权利。(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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