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3日电 (曾松伟 叶茂)福建省霞浦县法院22日披露,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宁德市中院在霞浦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裁定和死刑执行命令。
宣判结束后,郑某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间,郑某某在霞浦县先后两次贩卖给林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克、两次贩卖给廖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同年9月2日,郑某某驾车前往广东购买毒品期间,电话指示其女友黄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甲基苯丙胺8.4201克贩卖给王某某,并发短信指示黄某某收取购毒款2100元人民币。
同年9月3日3时许,郑某某驾车从广东购买毒品返回福建,当车行至霞浦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警方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轿车内的一纸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91.713克、海洛因100.452克;从车内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6.5685克。
随后,警方又在郑某某租住处查获海洛因103.118克,甲基苯丙胺2.35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69克以及电子称、透明塑料袋、塑料吸壶等。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宣判后,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福建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