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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出台《意见》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2015-04-19 11:45:05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福安市法院消息 (罗冉)4月15日,福安法院出台《关于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该院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该院已确定17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官为第一批主审法官。《意见》提出改革目标为: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全年全院主审法官签发的裁判文书达70%以上。
  
  《意见》同时提出6项改革举措,涉及20个条款。明确主审法官选任条件,主审法官选任条件:(1)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2)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3)所承办的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5)担任本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审委会委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作为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主审法官职责:(1)根据院长、庭长的指定,担任案件承办人或者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长。(2)担任审判长时,履行以下职责:①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②主持庭审活动;③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④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⑤签发裁判文书。(4)签发本庭所属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明确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的范围:(一)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涉毒品犯罪等四类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由主审法官签发。二、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合议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由主审法官签发。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裁判文书原则上由主审法官签发。并列举出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分割的财产标的额达50万元、重大、疑难或新类型等四种例外情形。
  
  《意见》还指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根据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的个人意见、履职行为确定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中承担的责任。因故意导致裁判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错案责任,责任人终身负责。《意见》还就健全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办案责任,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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