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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驳回7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系列案
2015-04-19 11:30:04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福鼎市法院消息 (陈君)2015年2月3日起,福鼎法院陆续受理张某、郑某等7位原告诉被告福鼎市某供销合作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1977年至1984年,原告张某、郑某等经福鼎市某供销社批准统一招收录用为某供销社双代店双代员,主要从事供销社沙龙双代店双代员工作。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告张某等7人与被告福鼎市某供销合作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4月6日,福鼎某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进行改制。改制后,被告福鼎市某供销合作社对在册临时工补偿金按在册职工安置标准的60%予以补偿。原告遂诉至福鼎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
  
  法院经审查认为,福鼎市某供销合作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补偿等均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主导、批准下进行,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郑某等7人的起诉。(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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