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否认不良信用记录保留7年:仍为5年
2015-04-14 05:30:02   来自:长江商报    评论:0

  长江商报消息 信用记录

  针对近日流传的“还贷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时间由5年改为7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13日表示,没有所谓征信新规,个人信贷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仍为5年。(新华社)

 

相关热词搜索:仍为

上一篇:浙江拟提拔任用9名省管干部 湖州绍兴拟换书记
下一篇:一带一路官方版图发布 加入海上丝路南线(图)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