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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审结三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5-04-11 13:45:03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福鼎市法院消息 (林笑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三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戴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30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进行电镀产品加工,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排放至周边溪流,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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