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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局官员参股房地产开发被处分
2015-04-04 12:40:02   来自:法制晚报    评论:0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李明德) 近日,法晚记者获悉河南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赵志文、鸣鹿办事处副主任秦大杰因参与商住楼项目建设,受到纪委处分。鹿邑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军民对此表示,赵志文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官员,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参与担保,受到党内警告;秦大杰作为公职人员被人受聘参与工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法晚记者在《二建大厦项目建设施工协议书》和《联合建房协议书》看到,甲方确实有赵志文签字及所按红指印。其中2010年2月3日,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中还标明了甲方赵志文的职务为县建委干部,并约定该项目由赵志文及另外两人张金良(鹿邑县二建公司经理)、陈震东(鹿邑县二建公司副经理)共同出资,平均公摊。利润分成部分显示赵志文享有31%股份,张金良享有38%,陈震东享有31%股份。赵志文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和优惠政策的争取。

  法晚记者与赵志文取得联系,他表示确实是自己的签名。当时自己仅是中间介绍人,完全处于担保帮忙情况下才签了自己名字。

  秦大杰对记者说:“我做为国家公职干部确实不应参与其中,对我的处分我没什么好说的。”

  鹿邑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军民接受采访时说:“对于赵志文、秦大杰两人的处分我们是2014年12月24日通过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26日下发处理文件。鹿邑县二建公司是赵志文的帮扶联系单位,在项目建设初期因涉及拆迁,拆迁户提出要求政府官员签字,他们才认可。所以赵志文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此事经鹿邑县纠风办查实后,我们对他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秦大杰作为公职人员被施工方以每月3000元待遇,受聘参与该工程开发建设,所以给秦大杰做出了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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