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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法院依法拘留一妨碍执行第三人
2015-04-02 17:15:03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周宁县法院消息 (周荣鑫)3月28日,周宁法院对妨碍执行工作第三人杨某予以拘留15日。
  
  林某雨、林某贵向李某英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人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将其所有的位于周宁县狮城镇西环路某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杨某。后经李某英向周宁法院起诉,该院撤销赠与合同,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
  
  该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至被执行人林某雨、林某贵及第三人杨某家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态度恶劣,并明知其房产已被该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允许将该院查封的房产出租。
  
  该院送达拍卖裁定书时第三人杨某未在该房屋居住,但在该院贴出强制迁出公告后,第三人即安排其女儿、孙子、孙女等亲属到该房屋居住,试图阻碍该院执行其房产。
  
  同时,第三人还撕毁拍卖及强制迁出公告,妨碍执行,并以死威胁法院工作人员。2015年1月28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对第三人杨春宫予以拘留15日。
  
  近两年,周宁地区多次发生被执行人将其父母或家中其他老人搬入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内,以此阻扰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被执行人试图以“老人”“健康”“社会稳定”“上访”等博弈法院执行行为。
  
  对此,周宁法院加大对此类行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经多次劝说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扰法院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该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罚款,充分发挥执行震慑作用,让“老赖”不能“赖”,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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