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鼎:姑嫂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
2015-04-02 17:00:06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福鼎市法院消息 (林笑笑)2013年10月28日15时30分许,张某珍和其妹妹张某妹经过陈某门口时,因家庭琐事向陈某责问引发双方纠纷,在纠纷中,双方均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后,陈某到福鼎市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头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被留院急诊观察4天,合计花费医疗费3041.32元。2013年11月7日福鼎市公安局对陈某伤情作出鼎公鉴法医伤字【2013】第6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认定陈某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12月20日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对张某珍的行为作出鼎公(桐城)行罚决字【2013】第03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珍的行为处于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张某珍未赔偿陈某损失,陈某遂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了解,陈某与张某珍系姑嫂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纠纷及陈某在互殴中受伤,张某珍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珍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525.72元。(宁德新闻网)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寿宁法院:数招巧破山区“送达难”
下一篇:福鼎: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 逃跑时摔伤骨折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