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3月29日讯(记者 周衍鹏) 曾任青岛市人大机关农村工作室副主任的崔某,在市农委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超30余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犯贿赂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记者了解到,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崔某在先后担任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计财处处长、财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总农艺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分管对外合作处、产业化处、果茶站的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财物共计302600元。
案发后,崔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通过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52600元。2014年12月,经崂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崔某系自首,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崔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依法没收全部赃款。
一审宣判后,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代理人的财物,其行为即具备了这一特征。上诉人崔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相关单位的财物,承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论有无实际的谋取利益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原标题:8年受贿30余万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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