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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受雇盗窃文物 数罪并罚获刑3年余
2015-03-11 19:15:02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宁德新闻网3月11日电 (吴丽云 许嘉)福鼎市法院11日披露,审结一起盗窃文物案,对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盗窃犯罪的李某撤销缓刑,并对本案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晚,李某受他人雇请,以200元为报酬前往福鼎市白琳镇帮助搬运石材。当晚22时许,李某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白琳镇汇合后,携带钢钎、斧头、钢钳、尼龙绳等工具,驾驶三辆摩托车前往白琳镇棠园村。
  
  当晚23时许,李某等人抵达棠园村。在该村上厝一片空地处,黄某等人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携带的钢钎等工具撬挖空地上一尊石雕狮像,并示意李某帮忙搬运,李某遂共同将该石雕狮像搬运至摩托车后座并用尼龙绳绑定,继而折返离开。
  
  黄某等人离开途中,棠园村村民发觉,并将李某及黄某当场抓获,查获作案工具钢钎二根、斧头一把、钢钳一把、尼龙绳一根及摩托车三辆。经鉴定,被盗石雕狮像为三级文物,价值92000元。被盗的石雕狮像现已归还白琳镇棠园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从轻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李某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行,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本案所判刑罚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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