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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生药物反应不治身亡 医院被判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3-09 12:00:08   来自:宁德晚报   评论:0

大宁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李威) 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经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质疑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福鼎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81811.2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案 情】患者摔伤入院  治疗过程发生药物反应

2012年1月6日,患者洪某因摔倒造成创伤性颅脑损伤,入住被告福鼎某医院,经手术后,患者洪某伤情好转、神志转清。但1月29日,患者洪某出现腹部及手部皮疹,疑为药物反应,福鼎某医院遂逐一停用可疑药物,并以抗组胺、抗过敏等对症处理。2月3日,经医院会诊后,考虑患者病情“中毒性表皮坏死”,被告福鼎某医院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办理转院。

同日,患者洪某转入福建某医院,入院时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面积﹥30%),经专家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2月9日,患者出现自主呼吸暂停,呼之不应,心率下降等症状,患者亲属要求放弃治疗,并经院方同意办理出院。出院当日,患者不治身亡。

【纠 纷】家属质疑医院存过错   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药物通过任何途径进入机体后,引起的皮肤和(或)粘膜损害的不良反应,即谓之“药疹”,为皮肤科急诊中常见的病种。中毒性表皮坏死型药疹是一类伴有多系统损害的重症皮肤病、受损面积大、死亡率高等特点。患者洪某死亡后,家属质疑福鼎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病人出现“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在福鼎卫生机构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 高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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