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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引发争执 母女为其亲戚出头伤人
2015-03-06 18:15:04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霞浦县法院消息 (邓燕飞 林如婷)交通事故常常会引发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执。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李某某和陈某某因其亲属与他人发生两车相撞,商讨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20时许,陈某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林某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霞浦县下浒镇外浒村南门新村马路上相撞后,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
  
  期间,李某某(陈某杰的姨妈)与曾某某(林某海的姐姐)相互扭打,李某某持手电筒砸曾某某的头面部,陈某某踢曾某某腹部,致曾某某右鼻骨、鼻中隔骨折,左侧额顶部、下前切牙、中上腹部受伤,右肘后、左腕部、左膝部多处皮肤擦挫伤。
  
  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并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8日,陈某某、李某某分别经霞浦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李某某、陈某某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陈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李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陈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李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李某某、陈某某均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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