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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男子药物反应身亡 控诉医院获赔31万余元
2015-03-05 15:45:04   来自:宁德网    评论:0

摘要:福鼎一男子因摔伤入住福鼎某医院,经手术后,伤情好转。后因发生药物反应,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转至其他医院,经专家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治疗中,男子出现自主呼吸暂停等症状,其家属要求放弃治疗,男子于出院当日身亡。男子家属质疑福鼎某医院存过错,双方调解不成,将医院诉至法院,男子家属获赔31万余元。(宁德新闻网综合编辑)
  
  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经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质疑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福鼎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81811.2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案情
  
  患者摔伤入院
  
  治疗过程发生药物反应

  
  2012年1月6日,患者洪某因摔倒造成创伤性颅脑损伤,入住被告福鼎某医院,经手术后,患者洪某伤情好转、神志转清。但1月29日,患者洪某出现腹部及手部皮疹,疑为药物反应,福鼎某医院遂逐一停用可疑药物,并以抗组胺、抗过敏等对症处理。2月3日,经医院会诊后,考虑患者病情“中毒性表皮坏死”,被告福鼎某医院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办理转院。
  
  同日,患者洪某转入福建某医院,入院时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面积﹥30%),经专家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2月9日,患者出现自主呼吸暂停,呼之不应,心率下降等症状,患者亲属要求放弃治疗,并经院方同意办理出院。出院当日,患者不治身亡。
  
  纠纷
  
  家属质疑医院存过错
  
  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药物通过任何途径进入机体后,引起的皮肤和(或)粘膜损害的不良反应,即谓之“药疹”,为皮肤科急诊中常见的病种。中毒性表皮坏死型药疹是一类伴有多系统损害的重症皮肤病、受损面积大、死亡率高等特点。患者洪某死亡后,家属质疑福鼎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病人出现“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在福鼎卫生机构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福鼎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福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存在过错。但由于患者遗体已于2012年2月13日进行火化,鉴定机构认为因无患者洪某尸体检查资料,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均决定不予受理。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患者死因,这给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
  
  审理
  
  医院未充分履行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医疗过错虽无法鉴定,但从患者整个治疗过程可以认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药物过敏造成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而被告使用药物系非国家规定的致敏药物,医务人员在使用时也无不当,但患者于2012年1月29日腹部、手部出现皮疹时,医院就该当即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可被告医务人员在2月2日仍在使用可疑药物,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同时,双方产生纠纷后,在调解机构封存病例过程中,医疗机构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篡改部分病历,就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患者洪某因摔倒颅脑损伤情况下到被告福鼎某医院处诊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伪造、篡改部分病历,结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福鼎某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做出上诉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依据判决履行完毕。 (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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