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法院消息 (曾松伟)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而有些浪子却未吸取曾经的教训,再次步入歧途。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而在案发前五个月该林某雄才刚刚从监狱释放,短短数日又重入监牢。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23时50分许,黄某某在霞浦县溪南镇金韵KTV二楼大厅因醉酒呕吐一事与林某雄发生口角,被劝开后,黄某某等人又冲上该KTV二楼欲殴打林某雄,林某雄便持匕首与黄某某等人互殴并刺伤黄某某腹部,致其腹部刀捅伤致腹壁贯通、腹壁下动脉断裂出血。
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九级伤残。案发后,林某雄已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雄因琐事而持匕首故意刺伤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林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琐事纠纷引发,且黄某某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可以减轻林某雄的罪责。综合以上情节以及案发后林某雄赔偿黄某某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林某雄以厘定刑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宁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