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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名村主任反对上级违规往外发包土地遭免职
2015-02-06 14:00:03   来自:法治周末    评论:0

  近日,河北省蠡县大百尺镇百西村村主任田文元向本报记者反应一场因抵制上级领导违规村土地发包问题引起的打击报复,——大百尺镇党委书记狄振伙、百西村党支部书记崔桂生等人擅做主张将村集体土地强行发包,我不同意,他们就发文免去了我的村委会副书记和村主任的职务。

  记者就这些问题到蠡县大百尺镇进行了采访,田文元和记者讲:因自己反对往外发包村集体土地而于2013年4月12日被免去村副书记、委员职务、停止村长职务、村长待遇、并作废了村委会公章,与此同时,还剥夺了其参加村内事物发表看法、商讨工作的权利。之后,以狄振火为首的领导干部就将未经过审批手续和村民集体同意的土地往外发包。

  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就土地所有权来说,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并非个人可操控转让、发包,需得到村内全体农民的同意,故狄振火、崔桂生等人违反了这一条例。同样,《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村主任田文元作为村主任,对集体土地发包问题应有发言权。

  记者到大百尺镇政府进行了采访,镇长安排主管镇长夏松和组织委员张谦和我们见了面,他们讲:田文元作为村主任,在集体决定土地承包时不给盖村委会公章,镇党委以不执行组织决定为由,撤消了他村委会副书记的职务,可是我们没有免除他村主任的职务是给他停职。田文元自己讲,不经过选举镇里已经不让他工作,村主任的工资也停掉了,这是事实,村里人都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根据以上所采访的资料,大百尺镇村委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村主任停职是他们新创的一个借口,事态怎样发展,本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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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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