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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法庭允许的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2015-02-05 08:10:03   来自:南方都市报    评论:0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发自北京 昨天,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针对以前一些法院经常不收诉讼材料的情况,司法解释要求对当场不能决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立案就应收下起诉材料

  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收到起诉书,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是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昨天,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说。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施行立案登记制,四中全会《辅导百问》称法院不立案易使当事人采用极端方式走向违法。

  昨天,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博士对南都记者表示,2012年讨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法学界和律师界就提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但因为担心受理案件过多,法院压力会加大,一些敏感性、群体性案件难以处理等原因,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但是立法机关将法院不受理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修改为应当作出“裁定书”。这“一字之改”的原因就是因为过去仅规定作出“裁定”,有些法院将此故意曲解为口头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上诉。但是很多法院仍然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姣对南都记者说,因为立案难,也产生了一些立案上的“潜规则”,比如有当事人在立案庭哭闹,不立案不离开法院,甚至有的不得不信访或找各级领导解决。宋姣分析,民诉法司法解释改为立案登记制,某种程度上民事诉讼的立案会容易一些,但是法院仍不出具书面凭证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现实中立案难还是难以解决。

  微博、网上聊天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维护法庭权威一直是这几年立法的重点,不管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是正在研讨中的刑法修正案(九),均有维护法庭权威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也专门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或者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南都记者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姣说,未经允许不能录音录像属于法庭规则,根据民诉法,最高处罚是罚款、拘留,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杜万华说,未经允许录音、录像,法院可以暂扣器材,并责令删除,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原标题:首次明确未经法庭允许的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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