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法院消息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0时许,林某平与张某弟因琐事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帝景音乐会所”门口发生争执。当日2时15分许,林某平纠集并准备刀具、猴帽等工具,伙同雷某某和“阿云”、“阿饼”、“山鸡”等人驾驶一部黑色小车到本县松港街道宏城豪景前路段。
随后,雷某某等人分别头戴猴帽并手持砍刀,砍砸张某弟停靠在本县松港街道“阳光城”北门路口的闽JA573A6小轿车(所有人为郑某),致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左前门窗玻璃、后盖尾翼等多处损坏。
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034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雷某某亲属向张某弟赔礼道歉,并取得张某弟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20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雷某某在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宁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