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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办:深圳汽车限购令符合规定
2015-01-30 17:30:02   来自:新京报    评论:0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婷) 今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已经于29日下午收到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复函,复函认定深圳市限牌通告符合相关规定。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也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复函的真实性,表示复函是法制办在认真研究各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

  顾大松在23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按照惯例,希望广东省法制办能在60日之内将审查结果予以回复。一周之后收到法制办的审查结果复函,比顾大松此前的预计快了许多。顾大松表示,收到复函后,个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的行动就此结束,不过仍会继续开展停车治理等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的市场机制与法治方式研究。 “有朋友跟我说,能得到这样的回复已经不错。” 顾大松称,对深圳限牌一事,能够表达的意见都已经表达,不想再就此发表太多意见,并强调自己并不是为反对而反对,以后还会继续关注各地的交通调控政策。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法制办接到顾大松的审查申请后,认真研究了顾大松的质疑意见,同时听取了深圳市政府的意见,经过法制办工作人员共同讨论,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最终做出了深圳市限牌令符合相关规定的结论。该负责人强调,法制办做出“符合规定”的结论,很重要的一条依据是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其中规定:“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该负责人表示, 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人大拥有特区立法权,“既然人大已经做出了《决议》,深圳市政府根据《决议》内容出台限牌令,是说得过去的。”

  复函的主要依据:

  根据广东省法制办的复函,法制办认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符合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规定:“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 事件回顾

  去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布实施车辆限牌政策。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此提出质疑,并于1月6日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寄信建议审查《通告》合法性。

  1月22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向顾大松送达了受理建议的复函, 表示对深圳车辆限牌启动合法性审查,并将建议书转给深圳市政府,待听取后者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原标题:广东省法制办:深圳汽车限购令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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