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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纵火案开庭审理 代理人替被告致歉(图)
2015-01-29 06:20:03   来自:南方都市报    评论:0

1月28日,双腿截肢的被告人包来旭躺在病床上出庭。 新华社发1月28日,双腿截肢的被告人包来旭躺在病床上出庭。 新华社发

  南都讯 记者张少杰 昨日,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一审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包来旭因涉嫌放火罪被提起公诉。因在纵火时全身95%以上烧伤、双脚脚踝以下被截肢,包来旭躺在可移动的病床上出庭。

  在为时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包来旭当场认罪,称应该承担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院评估具出庭能力

  2014年7月5日,一辆载有80余名乘客的杭州7路公交车途经杭州东坡路与庆春路交叉口时突然发生燃烧,造成30人受伤。7月8日凌晨,杭州警方宣布该案告破,犯罪嫌疑人为甘肃来浙务工者包来旭。

  在纵火时,包来旭全身95%以上被烧伤,被送往浙医二院进行植皮手术,并将双脚脚踝以下部分进行截肢。法院经评估,认为其伤情、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出庭受审的能力,允许他躺靠在医疗机构提供的摇杆式床铺上受审。

  在庭审现场,包来旭躺在可移动的病床上出庭,由几位法警推向被告人席位。他无法移动身体,庭审期间,法警向其喂水,并向其展示证据。

  躺在病床上的包来旭,思路清晰,吐字清楚,回答问题流利,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是我做的,我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跟我一样是平平淡淡的老百姓,现在一切都晚了,都来不及了。”

  2008年,包来旭离开老家甘肃漳县后,先到兰州,后到浙江多地打工,从事切纸、开叉车等工作。

  对其犯罪事实,杭州市检察院称,2013年10月,被告人包来旭曾因肺结核病复发到杭州住院治疗,后因经济、疾病、性格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犯案,以扩大影响。2014年7月4日,他在打工地义乌市买了可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打火机等工具,将“天那水”灌装在桶内,将塑料桶置于双肩包中掩饰。

  7月5日,包携带作案物品乘车至杭州。16时许,在公交灵隐站登上牌号为“浙A 3A 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17时许,当载满乘客的公交车驶至东坡路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倒在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引发车内大火,导致30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

  经鉴定,30名伤者中,20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该案中,30名伤员的医疗费用计1300余万元;公交车损毁,损失鉴定为30余万元。

  检方称其犯罪后果严重

  包来旭的作案动机,成为事件的焦点之一。

  庭审现场,包来旭称,自己曾患肺结核,2008年康复,2013年复发,曾前往金华、杭州等地治疗,后携带药物返回义乌。

  包来旭称,由于治病使自己无法正常工作,难以支付医疗费用,因此错过了治疗期,病情产生抗药性,进而产生轻生、报复社会的念头。

  包来旭在供述中称,他觉得活着没意思,也没有朋友,没有人可以倾诉。因为不想让别人发现自己的身份,在登上纵火的公交车之前,他把自己的手机扔进垃圾桶。

  此外,他还在供述中称,未料到自己能够生还,“当时我已经做好死的准备,竟然没有死成。”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包来旭的同事证实,事发前,他曾在与同事闲聊时说:“哪天不想活了,汽油洒在公交车上。”

  检方指控,被告人包来旭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公交车上放火,导致人员受伤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构成放火罪。其主观恶意极大、极深,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该案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对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和践踏、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

  庭审中,双方辩论焦点仅在经济损失额度认定等细节。包来旭的法律援助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亮新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主要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但以包来旭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无长期预谋策划、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他人死亡等为由,请求法院从轻从宽处理。

  此外,金亮新代表包来旭向事故中的伤者及家属表示歉意。庭审仅持续两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对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和践踏、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

  ——— 检方意见

(原标题:杭州公交纵火案 被告人卧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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