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法院消息 (潘喆)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父辈之间的矛盾延续至下一代容易造成更大的纠纷。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董某春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12时许,在霞浦县溪南镇下砚村海边,董某春父亲因其船绳被董某华父亲的鲍鱼笼压断而发生争执,董某春与董某华发生争吵并扭打,董某春拳击董某华眼部、鼻部等部位,又随手抓了一块石头击打董某华头部,致董某华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头顶部头皮稍红肿等伤。
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董某华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董某春陪送董某华去治疗。2014年8月6日,董某春到霞浦县公安局溪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董某春已赔偿被害人董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董某华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春因生产纠纷而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董某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董某春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董某春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及本案因生产纠纷引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董某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宁德新闻网)
父辈纠纷起争执 儿子出手获拘役
2015-01-26 12:15:02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国药师职业技能大赛宁德初选赛举办
下一篇:夫死一月竟不知 妻子起诉离婚被终结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