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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定特殊天气致劳动者误工 单位不得解聘
2015-01-23 02:40:03   来自:现代金报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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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雾霾天、台风天、高温天、强对流天气……日益增多的特殊天气,给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对劳动保护形成严重的挑战。2014年11月14日,宁波市法制办专门召开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本报2014年11月15日曾做过相关报道)。

  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

  □通讯员 沈 记者 王莎 实习生 许怡凡

  特殊天气导致劳动者误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办法》中的特殊天气包括了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

  《办法》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劳动保护责任的规定具有首创性。比如,在部分特殊天气期间,企业应当予以临时停产、停工、停业;劳动者因部分特殊天气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分别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其他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作了规定。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办法》还对孕期、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特殊天气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台风黄色预警时

  应当停止户外危险作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高空、水上、码头、施工工地等户外危险作业,停止举行露天集会等活动,通知在户外作业或在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居住的劳动者提前撤离至安全场所;

  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提前关闭人员密集的户外场所;通知户外作业人员就近避风避雨,安排处在危险区域的劳动者及时转移;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应当予以停业;

  当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安排劳动者留在室内安全区域或到安全场所避险;立即关闭室内不必要的电源及燃气阀门;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应当予以停业。

  对在上述台风天气下,坚持作业的特殊行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按日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

  户外作业者可获补贴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气重污染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劳动者的安全保护:

  当气象台发布大气重污染黄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减少劳动者户外作业时间,并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

  当气象台发布大气重污染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暂停举行露天大型活动;减少劳动者户外作业时间,并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对室内工作场所应当采取增设空气净化设施等措施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劳动者的损伤;

  当气象台发布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还应当按日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的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为了保障该办法的执行,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最高将被处30000元罚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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