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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驾驶员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10余万
2015-01-15 17:45:05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蕉城人民法院消息 (黄常凯)近日,蕉城区法院宣判一起因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避险致车内乘员受伤,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黄某灼(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100.71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黄某灼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黄某灼右胸撞及椅背。黄某灼经宁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黄某灼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
  
  在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公交公司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公交公司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黄某灼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公交公司提出该案系因紧急避险引发,在未确定险情引发者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适当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案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黄某灼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黄某灼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后可另行对险情引发者行使追偿权,对公交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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