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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酒吧被打心生不满 持酒瓶追打他人获刑
2015-01-11 19:00:08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霞浦县法院消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魏某、桂某某因误会与他人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遭林某的朋友围打,心怀愤恨,各持敲碎尾部的啤酒瓶追到酒吧门口与林某等人再次发生扭打,魏某持断碎的啤酒瓶刺伤林某的颈部。魏某、桂某某被霞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时40分许,林某与“林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本色酒吧舞池内抱在一起聊天时,因王某某叫林某回卡座,引发“林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推搡,继而引发双方朋友扭打。
  
  魏某飞在扭打过程中遭林某朋友等人围打,桂某某也被追打,后因王某某受伤双方散开。魏某、桂某某因在酒吧内被打而心生不满,又各持敲碎尾部的啤酒瓶追出本色酒吧到“同一首歌KTV”门口附近,双方再次发生扭打。
  
  魏某持断碎的啤酒瓶割伤林某的颈部,致其左侧颈部至左肩背部连续性创口达10.5厘米。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期间,魏某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桂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某关于其不是故意刺伤对方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魏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预交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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