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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汇错万余元 得款人归还1千后消失
2015-01-05 17:00:05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霞浦县法院消息 (郑德寿 江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陈某在银行转账时,因张某与其实际需要转账的朋友名字相似,误将钱款13000元转入张某账户。
  
  嗣后,陈某多次以短信、电话方式向张某追要该钱款,张某仅返还1000元,而后再无音信。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2000元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误工、差旅等费用3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某在网银转账操作时,误将13000元整转入张某名下的账户里,事实存在。张某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陈某1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往来属双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帐目往来或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款项往来确系张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因此,陈某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2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张某不归还钱款而往返于厦门至霞浦起诉造成误工费及差旅费3000元损失的事实,因此,陈某请求张某赔偿因张某不归还钱款而往返于厦门至霞浦起诉造成误工费及差旅费3000元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张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某不当得利款12000元;2、驳回陈某要求张某赔偿因其不归还钱款而往返于厦门至霞浦起诉造成误工费及差旅费3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宁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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