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范天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安徽省农委原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处长金树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树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金树芳利用担任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
此外,截至2013年,被告人金树芳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共计1136万余元,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福利收入122万余元、房屋租金收入13.2万元、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及以涉案钱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152万余元,被告人金树芳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66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树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金树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其受贿罪构成坦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金树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树芳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涉案绝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且被告人金树芳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金树芳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安徽省农委原农产指导处处长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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