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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政府强拆民宅一审被判违法 民告官胜诉
2014-12-31 00:00:08   来自:泉州网   评论:0

泉州网12月30日讯 一年前,南安人李海雁的一幢民宅被拆掉;一年后,他打赢了与南安市人民政府的官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安市人民政府强拆李海雁民宅的做法无依据,系违法。

南安市政府强拆民宅一审被判违法 民告官胜诉

网络图片

李海雁的一幢民宅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2组。他说,去年11月26日,在未经过他的同意下,这幢民宅在机器轰鸣声中被拆掉,他要阻止也无济于事。

今年2月26日,李海雁将南安市人民政府告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从北京请来律师打这场官司。李海雁认为,南安市人民政府强拆他的房屋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审理此案时,南安市人民政府辩称,其没有实施责成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李海雁民宅的行政行为,也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政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海雁提供了房屋被拆除的一些现场照片等证据,而南安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

经法院查明,李海雁的这处民宅,于2001年10月29日取得南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性质属集体,用地面积117平方米。此前,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李海雁的该民宅在拆迁范围内,因与李海雁无法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为由,向南安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12年4月9日作出南建(2012)65号《行政裁决书》,对该民宅的安置补偿作出裁决: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补偿约61.6万元;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李海雁在补10万余元的情况下,可获得两套安置房。

庭审中,南安市人民政府承诺庭审后10日内书面回复法院,明确强制拆除李海雁民宅的具体部门,但被告庭后并未履行该承诺。因此,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对李海雁民宅被强制拆除的行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该案中,南安市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供举证,因此,南安市人民政府强拆李海雁民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南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6日强拆李海雁民宅行为违法。 (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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