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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生计 寿宁一女子非法行医致一病人死亡
2014-12-25 13:00:05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摘要:女子非法行医致1死。寿宁一女子早年学过一段时间的医药知识,碍于生计,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偷偷开起了小诊所。虽先后两次被查,并被处行政处罚,但女子并未收手,仍在当地非法行医,致一病人在接受治疗后死亡。女子获刑2年,缓刑2年半。(宁德新闻网综合编辑)
  
  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女子何艳(化名)不仅不吸取教训,还重操旧业继续在黑诊所内替人看病。其间,患者陈某某在接受何艳治疗后死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的死与何艳有关,但何艳非法开设诊所,最终难逃刑责。日前,何艳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两次被处行政处罚
  

  今年五十岁左右的何艳是寿宁县当地人,早年学过一段时间医药知识,但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碍于生计,2000年左右,何艳在寿宁县鳌阳镇偷偷开起小诊所。
  
  其间,因一直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何艳所开的小诊所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12年3月13日被寿宁县卫生局处以罚款3000元和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行为。经过两次行政处罚,本应对非法行医的行为就此收手,可何艳置若罔闻,仍然在寿宁当地非法行医。
  
  患者意外死亡
  
  “医生,我喉咙痛,帮我看看。”2013年7月25日,患者陈某某因喉咙痛伴咳嗽到何艳诊所就医。看过陈某某病情后,何艳为陈某某开药并输液。不料在输液过程中,陈某某出现脸色发青、口吐白沫等症状,后经送寿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寿宁县医院初诊,陈某某系入院前死亡,猝死原因待查。案发后,何艳赔偿陈某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艳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患者陈某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脸色发青、口吐白沫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猝死原因待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艳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陈某某死亡,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何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已赔偿死者陈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等事实情节,依法判处何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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