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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撤监护权
2014-12-24 14:40:02   来自:法制晚报    评论:0

  四部门出台意见称 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撤监护权

  法制晚报讯 (记者王选辉)记者从23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48小时作出裁定的制度;明确了人身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规定了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若有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护人凡具有上述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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