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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7万余元 罪上加罪获刑六年
2014-12-18 15:30:10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摘要:福安一男子以他人名义,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恶意透支信用卡77347.9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民间借款及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等。男子获刑3年,且加上该男子2013年曾在上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4年,合计获刑6年。(宁德新闻网综合编辑)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广受关注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钟某波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本所犯的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钟某波退出赃款人民币67347.9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波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算,现服刑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因另涉嫌犯有其他罪行,被福安市公安局从服刑监狱押解回福安,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据了解,200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波以钟某清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上述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民间借款及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借款等。被告人钟某波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分别于2011年7月29日、2010年12月22日最后透支,发卡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开始采取电话、寄信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某波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钟某波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70352.25元、6995.65元,总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7347.9元。
  
  案发后,钟某波唆使钟某清到公安机关制作虚假供述,替其顶罪,并以钟某清的名义向其中一张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0000元。
  
  福安法院认为,钟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钟某波为掩盖其犯罪事实,指使他人冒名顶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现在原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原判决(信用卡诈骗罪)宣告以前还有上述罪行没有判决,应对上述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如需办理信用卡,应去各大银行的营业厅办理。办理信用卡涉及到本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以及家庭信息等重要资料,因此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盲目轻信他人。(梁荣 钟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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