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法院消息 (许海燕)日前,福鼎法院调结一起因房契保管不善而承担债务案件。
2011年8月29日,王小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王某基于双方朋友关系同意借款,但要求王小某提供担保。王小某遂将其姨妈周某寄其保管的一张老房契抵给王某,并让周某在借条上签字盖印。
王小某取得借款后便逃离福鼎市。王某在找不到王小某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周某还钱。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王小某、周某一并诉至福鼎法院。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王某与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某自愿对王某与王小某讼争借款本金300000元其中的3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款项定于2014年5月5日前支付王某20000元,定于2014年9月8日前支付王某10000元;二、周某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后,王某同意将王小某交给其的房契还给周某。(宁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