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汉离世留下一套房 四子女起诉夺遗产
2014-12-10 16:45:03   来自:宁德新闻网    评论:0

摘要:霞浦一老汉操劳一生,买房置业,只为子女能过上好日子,不想在其离开人世后,四名子女因房屋分割问题闹上了法庭。经审理,鉴于房屋系不可物理分割之整体,该房屋的分割应以平等竞价取得为原则,由价高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折价补偿给对方相应的价款。(宁德新闻网综合编辑)
  
  霞浦的张老汉操劳一生,买房置业,只为子女能过上好日子,不想张老汉离开人世后,几名子女却因共同继承的房屋分割问题引起一场家庭纷争。一方是张老汉的三名子女,另一方是张老汉的一名儿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
  
  张老汉身前膝下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某英、张某豪、张某杰及张某雄。张老汉过世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等分配给四名子女。不想在2012年8月,张某英、张某豪、张某杰与张某雄因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另外,争议的房屋因紧邻张某雄居所,2011年6月,该房屋未经审批又加了第三至第四层,自张老汉去世后,也一直是由张某雄以每层一户的方式出租并收取租金。为此,在多次协商未果下,张某英、张某豪、张某杰将张某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英、张某豪、张某杰与被告张某雄均为张老汉的遗嘱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依法予以分割。鉴于该房屋系不可物理分割之整体,且在房屋合法产权部分外尚有未经审批违建之部分,故从不损害房屋价值角度上出发,应以货币化折价分配的方式予以解决。从房屋历史及当事人现状角度出发,该房屋的分割应以平等竞价取得为原则,由价高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折价补偿给对方相应的价款。
  
  因此,作为遗产分割范围的讼争房屋合法产权部分应归属原告张某英、张某豪、张某杰等额共同所有,由三原告共同给付被告张某雄房屋相应折价款,在判令房屋所有权归属三原告的情形下,应由被告协助三原告办理讼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霞法)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深圳至合肥动车经停福安和太姥山 宁德往合肥7小时
下一篇:宁德边防查获走私物1100余件 总价值约2000万元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