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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以下党政机关食堂面积人均不得超3.7平
2014-11-28 18:30:02   来自:人民网    评论:0

  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11月24日,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标准》要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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