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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明确申诉期限
2014-11-21 13:20:02   来自:[db:来源]   评论:0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 昨日,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首次明确受理申诉2月内应决定是否复查,并加大公开力度。

  现行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16年来首次修改,由41条增至70条。

  新规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原标题:“申冤”立案重查幕后贪赃枉法 最高检发布刑事申诉案复查新规为16年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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