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近日,涪陵区委办副主任、区信访办主任夏兴文就《信访条例》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涪陵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李洪义在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公开接访群众
问: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之际,请您就贯彻实施情况作简要回顾。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做了规定,把信访工作初步纳入了法治的轨道。2005年5月1日,中央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信访工作基本原则,并以方便信访群众、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对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我区贯彻实施《条例》10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全区信访稳定工作呈“一稳二降、结构趋好”的特点,即:信访稳定局势总体平稳,信访总量和群众到区集访总量逐年下降,呈现出群众走访逐年减少、重复信访量逐年减少、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逐年增加等趋好态势。
问:信访作为群众诉求表达的一种渠道,群众应当怎样参与信访?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该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条例》第34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经复查后仍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35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信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情况。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为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两个重要文件,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5月,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正式实施,对信访行为和信访秩序进行了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进一步强调了“依法信访”。2015年1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全面实施,实现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公开、结果透明,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打造群众全方位参与的“阳光信访”。
问: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秩序,对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2014年5月,国家信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除此之外,国家信访局还根据《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形,即: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5、对已经市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三级审查、复核终结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6、对信访事项经调解、听证等方式达成协议的,不再受理。
问:在信访法治化建设之年,我区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遵循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统一起来,把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区结合起来,破解我区信访工作中的深层问题,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一、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打造“阳光信访”。大力推进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打造“阳光信访”,是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目前的工作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区委、区政府将信访信息化建设纳入今年平安畅通工程重点项目推进,区信访办制定下发了《涪陵区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打造“阳光信访”工作方案》。目前,我区依托互联网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上与国家信访局、市信访办,下与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联网运行,实现了所有信访事项“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流转”,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可考核”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同时,广泛推行“网上信访代理”,降低群众信访成本,逐步把网上信访打造成群众信访的主渠道。二是认真推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受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完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对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公开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满意度评价,让老百姓当信访工作的“监督员”和“裁判员”,以实际行动提高信访公信力。
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实现“法治信访”。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规范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内容。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条例》的规定,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三是规范秩序。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建成后,从2014年12月起实行部门联合接访,并单独设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接待窗口,做到了群众来访事项“一站式接待、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同时将会同政法机关集中开展“违法上访、非法维权”专项治理,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恶意到市进京非正常上访、恶意助访、组织串联集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处理力度,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
三、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落实“责任信访”。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实行首办负责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二是着力推进“2+3”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即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小区矛盾纠纷、非法集资、“违法上访、非法维权”专项治理,提前防范、及时发现、妥善处置相关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等制度,深入开展“一线工作日”、“群众院坝会”等多种形式的联系基层服务群众活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