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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合法诉请当场接状立案
2015-05-04 12:00:06   来自:巴渝传媒网   评论:0

   巴渝传媒网讯 (见习记者 喻文萱)4月30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召开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从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确保当事人诉权得到保障。

    据发布会透露,此次改革是依照最高院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今后法院将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当场不能判定的,期限内审核,给出当事人是否准许立案的答复;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当场给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区法院院长王小林介绍,该院积极探索解决“立案难”问题,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小额速裁、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展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

    “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了当事人诉讼的门槛,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便捷行使,并且能在很大程度杜绝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行为,有助于规范法院的立案行为。”王小林表示,“但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等于‘每案必立’,登记立案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对怀有非法目的,企图钻法律空子,采取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谋取非法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将坚决打击、不予立案。”

    王小林还提醒当事人可通过登录“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添加微信公众号cqflfy或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进行立案登记。“利用电脑手机可实现远程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身在外地的当事人不必再为了立案来回跑。”王小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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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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