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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义:促进涪陵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4-12-30 12:00:04   来自:巴渝传媒网   评论: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1989年《环保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修改,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强化了政府、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是针对我国目前严峻环境现实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

    当前,涪陵正处于加快“三区一城、幸福涪陵”建设的关键时期,也处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攻坚阶段和提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全区上下必须深入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新《环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强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工作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创法制环保建设的新局面,为涪陵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生态环境保障。

    一、大力学习宣传新《环保法》。当前,要把学习、宣传新《环保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围绕新《环保法》的新提法、新内容、新要求,采取专题培训、专家宣讲、座谈交流、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学习好、贯彻好新《环保法》。要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要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新《环保法》,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适应和遵守新《环保法》,让环境保护理念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

    二、自觉强化环保法制意识。各级党政干部要牢固树立环保法制理念,全面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把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贯穿于党委政府工作各方面。广大环保监管人员在加强学习培训基础上,要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能力,真正成为“幸福涪陵”建设的环境卫士。广大企业经营生产人员要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规定,不断提升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水平。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参与、监督环保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三、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涪陵作为重庆城市发展新区和全市工业化、城镇化的主战场,发展仍然是我们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同时我们客观上存在大量重化工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产能,给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带来较大压力。全区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觉适应新《环保法》实施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积极创新举措,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以市场手段、政策措施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快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共同打造好、守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四、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适应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区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园区、乡镇、街道的环保主体责任,细化职能职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构建区委区政府统领全局、各级各部门具体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由相关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具有战略眼光的现代企业家,应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生命线,自觉履行环保义务,依法做好企业环保工作。

    五、加大环保监管执法力度。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职能部门更加明确的监管职责,既扩大了环境监管的权力,又加重了环境监管的责任。面对“九项追责条款”的双刃剑,环保相关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做到到位不缺位、有为不乱为。一要严把“绿色发展”关口,对项目实施相关环境要件、审批程序做到合规合法,对环境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上要严格把关;二要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要做到严查重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要自觉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深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侦办、专业化审判,按照市上要求分别在区公安局、区法院成立环境保护犯罪侦查支队和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切实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区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做好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环保法》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既关注也参与,既维权也尽责,身体力行地追求生态宜居生活。希望全区上下都严格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三区一城、幸福涪陵”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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