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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宣讲会在涪举办
2014-12-23 12:00:05   来自:区综合执法局   评论:0

    为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近日,《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宣讲会在涪陵区举办,副区长周京平主持宣讲会。

    2014年10月24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概念: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规定》建立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多级多节监管、社会参与”的新型工作体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明确指出,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可强制消除,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

    宣讲会上,市规划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何向东、市规划局法规处干部罗杨杰围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解读了市政府令、违法建筑整治相关配套制度、整治计划编制、执法文书、举报中心工作方案等内容,并结合整治实践分析了几起违法建筑典型案例,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加深了与会人员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会议强调,各区县要认真学习并传达《规定》和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执法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区内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强化宣传,坚决遏制违法建筑新增态势,确保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实。

    涪陵、长寿、黔江、南川、武隆、垫江、秀山、酉阳、彭水等九个区县规划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国土所(分局)、规建环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区级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供水、电、气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人,6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区综合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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